top of page

政策规定

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西班牙中西交流发展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西文名称为Asociación Hispano China para Intercambios y Desarrollos,西文简称chinaespañ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西班牙从事国际经贸、投资、合作和相关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自愿结成的全球性、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根据西班牙的法律、法规,积极倡导与落实中西两国的战略部署;团结旅西广大华人华侨、西班牙友人以及在西班牙居住的拉美国家友人,持续有序地开展中西之间的交流与对话;促进西班牙与中国的贸易、投资、旅游和经济技术合作的活动,为会员开展国际经贸合作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向当地政府部门反映西班牙华侨华人工商界的利益诉求及政策建议,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倡导社会责任与公益事业;推动行业自律,促进产业和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一)本会在中国驻西班牙大使馆领侨处备案登记,在西班牙马德里有关部门合法注册登记,并接受中国驻西班牙领侨处有关部门和西班牙当地政府的指导与监督。

(二)本会的业务由xxxxxx全权负责开展承办,在开展期间产生的费用全部由xxxxxx公司负责。开展业务所产生的利润应自认捐赠一部分给协会。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西班牙马德里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组织中西两国会员与当地政府双线沟通、中西两国会议企业互通、商务旅游、商务考察、商协会和有关机构沟通,反映会员企业的诉求和意见;

(二)与中西政府部门、贸促机构、商协会、国际组织及企业建立联系,开展交流与合作。接待境外经贸界团组人士来访,组织会员参与国际交流;

(三)  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在境内外举办展览会、会议、论坛,组织会员参加经贸洽谈、技术交流、商业推介、商务考察、项目对接等活动,协助中西两国之间在经济交流、旅游、投资开展推广和招商工作,为会员企业开展国际经贸合作提供服务;

(四)  开展市场研究和经贸调研,建立数据库、网站和其他信息平台,收集、整理和发布经贸信息,向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和资信调查等服务。

(五)  本会在中国、西班牙以及拉美国家设立代表机构,为会员提供对外联络、市场

调研、信息交流等服务;

(六)  致力于本会和各地方、各行业商会的合作,为地

方和行业会员提供服务;

(七)  根据会员要求,提供其他有针对性的服务;

(八)  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在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保护环境、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有关管理机关颁发的具有类似作用的证件(复印件);

(二)由本会秘书长审核,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本会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自愿入会、依照程序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授权,吸纳和罢免少数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备案;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交理事会选举;

(四)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经理事会授权,审核新会员入会并报请理事会确认;

(六)提名会员成为理事、常务理事候选单位;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资助、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有关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特点,制定符合自身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的专职工作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bottom of page